contract

來自:ywsing0
時間:Tue 2019-10-22 11:52:24

多角度看

從人事看
集團 S 經集團 K 請外判工 SYW 作程式編寫工作,集團之間的合約期為一年。
SYW 跟 S 的員工建立關係,相處尚算融洽,工作了十一個月觀望續約。
到了第十個月,即係一九年八月,SYW 跟 K 表示願意下年仍在 S 提供服務。
K 當時口頭答應 SYW 三天內答覆能否續約以及薪金調整,但之後一星期並沒相應回覆。
之後 S 跟 K 談不攏,SYW 夾在中間,要在兩者之間選擇。
集團 S 一直是資金來源,有財力有野心發展科技,可以提供工作機會給 SYW.
集團 S 更找來律師來跟 SYW 解釋合約中的有爭議部份,SYW 心存感激。
集團 S 某職員稱集團 K 不太誠實,雖然 SYW 覺得兩間公司都未必站得住腳,總之利益關係就是了。
集團 K 規模不算大,雖然答應支薪以至加薪給 SYW,但要拉攏新的客人,沒貨或沒有客人的話,SYW 只會是一件等炒的負累。
集團 K 曾跟 SYW 聲稱 K 和 S 之間的合約沒錢賺,或者可以說 SYW 沒替僱主 K 帶來盈利。
集團 K 堅持自己付出了介紹的努力,雖然 SYW 覺得這個介紹值多少值得爭議。
最後,基於前途,SYW 選擇了集團 S.

從法律看
集團 S 跟集團 K 的條文不明,外人不知。
集團 K 僱用 SYW 時是有 non-covenant agreement, 內容大致是一年內不能轉換至 "client company."
但經某註冊律師詮釋,僱傭合約中的 "client company" 並沒定義,在法庭根本站不住腳。
集團 S 本身由多間公司組成,跟 K 簽約的公司,和可能僱用 S 的公司,是兩間不同註冊的公司 (company)。
以情勢看合約為期一年,S 辭職後 SK 之間合約已接近完成,S 未必仍算是 K 的客戶 (client)。
況且香港有 freedom of trade, SYW 並沒擁有任何商業秘密或特殊客戶關係,以網上的案例看合約條款未必成立。

另一方面,合約並沒提及賠償條款。
K 可以做的,一是申請禁制令禁止 SYW 受僱於 S, 但未必為法庭接納,對 K 本身也沒任何利益可言。
二是民事訴訟控告 S 公司,這跟 SYW 無關。
三是民事訴訟控告 SYW 違約,要求 SYW 賠償其損失,但舊約將完新合約又未簽,損失應該無從談起。
小額錢債法院不接受勞資糾紛,K 找大律師興訟的代價不菲。

通俗看
K 扯皮條撮合嫖客 S 和妓女 SYW.
S 接連嫖左十一個月,最後包下了 SYW, 留下 K 不管。

感覺看
個 project 出得起人工做既野合適,緣份未盡,仲問︖無端端轉去第二個工作地點屎忽痕︖